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一些用人单位打起了“小算盘”,针对妇女的就业歧视更加严重。
实事求是地看,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特别是处于“三期”的女职工给予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也使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增加。因此,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一些用人单位动起了就业性别歧视的“歪脑筋”。如果一味增加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很可能使用人单位不愿招录女职工的现象更加突出。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就业性别歧视的问题,除了企业自身守法,还应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并对依法保护女职工权益、积极招录女职工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或者税费优惠等补助措施,以平衡对女职工的保护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促进男女平等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