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近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及省残疾人联合会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修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公告》(2013年第3号),对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资格认定、税收优惠办理、日常管理等方式及程序进行了修订。
该公告明确,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资格认定合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相关链接:关于修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公告(2013年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