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话说,人往高处走。如今,跳槽成了很平常的事件。可是在跳槽的过程中,很多求职者因为迫切的心情和随意的做法,常常给自己留下很多隐患。日前,本报记者就遇到了这样一起事件。
员工:跳槽只为“赚大钱”
“出来打工无非就是想多赚点钱。”说这话的人叫王东(化名),是一家食品厂的工人,最近他遇到了麻烦事。
2013年1月,食品厂附近的一家水产公司因生产旺季需增加一条流水线,厂里急招工人20名,许诺给以高薪,比同行业高出500元。王东听到后,非常高兴,就辞掉了食品厂的工作,应聘到水产公司。
开始工作的第一天,王东问每月的工资时,人力资源部经理回答得很含糊。王东担心之前的许诺不能兑现,便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工厂以工作太忙为由,说等过几天就为他们20名工人办理书面劳动合同手续。
20多天过去了,工厂仍然没有提劳动合同的事,王东有一种受骗的感觉。因此,王东觉得无论如何也要争取在这几天把合同给签了。王东又找到人力资源部经理,要求赶快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辞职走人。王东觉得现在厂里急缺人手不会让他辞职,但是他没想到,人力资源部经理竟然说,想走就走吧。
王东一时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考虑了两天后,王东辞职,但双方在给付多少劳动报酬上产生了争议。
律师:集体合同做参考
王东无奈求助于媒体,记者也就此咨询了律师。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陈宪涛律师介绍说,《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依据这条规定,如果未订立劳动合同,新招用劳动者劳动报酬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确定。
首先,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集体合同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具有替代劳动合同的效力,新招用的劳动者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其次,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用人单位对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又没有集体合同的劳动者,在工资支付过程中对从事相同工作(相同工种、相同岗位)、提供同等价值劳动的劳动者应该给付相同的报酬,不得因其性别、民族、年龄等方面的不同而支付不等量的报酬,也不允许以正式工、临时工或者本地工、农村务工人员等不同的用工名称为借口而实行差别待遇。
提醒:别相信口头约定
在此本报提醒广大职工,寻求有发展、待遇好的单位无可厚非,但在跳槽时,一定要履行好相关手续,切不要相信口头承诺。有条件的,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好待遇等相关条款,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此外,在此案例里也能看出集体合同的重要性,所以希望企业积极推进集体合同的签订。本报记者 柳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