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在其2013年全国两会提案中建议发挥政府主导和社会帮扶作用促进残疾人就业。
戴皓认为,由于社会就业环境不公正,残疾人往往被歧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执行乏力。等原因,造成残疾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因此,他建议,(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部门责任。(二)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加大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三)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援助长效机制,对残疾人就业困难人群实行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四)制定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教育、人社、残联等部门要根据残疾大学生的特殊困难,联合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五)建立残疾人庇护性劳动专产专营制度。
提案全文:
关于发挥政府主导和社会帮扶作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提案
党的十八大制定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残疾人实现小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薄弱环节。关注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帮助残疾人提高家庭收入和生活质量,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
一、我国残疾人就业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残疾人就业增长乏力,《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公报》数据显示,从2001到2010年九年间,城镇新安排就业从27.4 万人增长到 32.4 万人,农村稳定就业人数从 1553万人增长到 1749.7 万人,均实现了一定增长。但是,城镇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数量在 2007 年达到高峰(39.2 万人)后,随后三年逐年下降;农村残疾人的稳定就业在 2005 年达到高峰(1803.0万人)后,也呈现总体下降的趋势。《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相关数据显示,2007 年至 2010 年,城镇非残疾人登记失业率较为平稳,各年度均在 4%左右,但是残疾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在9%——14%区间波动。因此,残疾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就业总体压力给残疾人就业带来不利影响。近些年来,全国就业形势一直比较紧张,在各方面就业大军中,残疾人始终处于弱势,就业压力更大。
(二)社会就业环境不公正,残疾人往往被歧视。在就业机会方面被歧视;在劳动保障方面不能享受公平待遇;在劳动仲裁方面机制不完善,残疾人排解劳动纠纷多靠信访甚至靠自残等极端方式来维权。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执行乏力。法律政策体系不完善,《残疾人就业条例》等相关法规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现行法规的执法力度不够,对某些就业歧视行为、拒不执行法规的行为,没有强制执行和处罚的措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执法的表率作用不够,据公益机构对30个大中城市调查,在国家机关中招录残疾人比例最高的是武汉,也仅有0.39%,最低的昆明为0.02%,都远远低于1.5%的法律规定。近年来,许多单位采用交残保金的办法来代替残疾人安置。
(四)残疾人整体劳动技能低,残疾人自身就业先天不足。以湖北为例,大学文化程度的仅占残疾人口的0.65%、文盲率为47.6%。
(五)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缺乏制度性安排,就业困难更大。很多人都是依靠熟人、学校或机构帮忙安置工作,如果没有特别的制度性安排,他们自主就业困难很大。
(六)福利企业运营困难,残疾人集中就业空间缩小。近些年来, 一方面许多福利企业缺乏发展后劲,安置残疾人的能力减弱。另一方面少数福利企业却利用法规制度的漏洞,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偷税避税的目的。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建议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部门责任。一是残工委牵头制定职能部门联合办公制度,及时分析解决残疾人就业方面的问题,建立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二是为了督促落实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的要求,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成立督查组,对长期不能落实此项规定的机关和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三是国务院要明确各级政府在购买公益性岗位时残疾人应占的比例,同时将“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要求纳入各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中。
(二)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加大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一要结合残疾人实际,出台与国家残疾人就业政策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在细则中避免使用如“应当”、“要”这类模棱两可的词语,确实显示出法律的威严和严肃性,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二要加大政策法规的执法检查,对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法规的行为,要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和处罚结果。特别是要严格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行为,对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要依法征收,并在媒体上曝光。同时要规范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残保金专项资金审计,真正发挥残保金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推动作用。
(三)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援助长效机制,对残疾人就业困难人群实行分类指导,重点扶持。政府要建立残疾人创业基金,让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得到稳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援助。对自主创业的个体残疾人资金困难,残联要与人社和银行等部门制定出优惠办法,降低贷款门槛。对智力、盲人、重度残疾人等就业特别困难群体,政府要运用行政手段,通过购买岗位、集中安置等方式解决其就业困难。对农村残疾人要加大实用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发展福利企业,让更多农村残疾人得到集中安置。
(四)制定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教育、人社、残联等部门要根据残疾大学生的特殊困难,联合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新招收工勤人员时,如果单位残疾人数未达到编制人数的1.5%,应优先安置残疾人毕业生。对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大学生,各级政府要予以资金扶持。
(五)建立残疾人庇护性劳动专产专营制度。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政府应确定适合残疾人特点的产品或项目实行专产专营,目前上海、广东、浙江、四川等省市己经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各省应借鉴此经验,编制残疾人庇护性劳动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与服务目录;建立特教学校庇护性车间专产制度,对适合残疾人生产的部分产品,实行专产专营;开展残疾人产品专卖试点,选择一些地区,在商业街区或旅游景点开设专营残疾人产品实体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