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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2013年提案(图)
来源:人民网-保险频道  日期:2013/3/7 10:59:11  访问数:772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戴皓

  戴皓:关于放开IPO审核的“200人”上限问题的提案

  戴皓:关于解决社会保险“空帐”和缴费“双基数”问题的提案

  戴皓:关于解决行业协会问题的提案

  戴皓: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的提案

  戴皓:关于整治违法搭建的提案

  戴皓:关于发挥政府主导和社会帮扶作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提案

  戴皓:关于大力发展专业养老社区的提案

  戴皓:关于继续支持武汉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提案

  戴皓:关于放开IPO审核的“200人”上限问题的提案

  “200人”问题源起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公司法》修订版。《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首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设置了200人的上限。“200人”从此成为一条不能逾越的红线。证监会态度十分坚决,对申请IPO即“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只要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就不再核准上市。这些公司要想上市,只能削足适履,减少股东人数。在超限股东处理的过程中,一些公司曾采用委托持股(即股份代持)、组建员工持股公司、信托持股等办法,后因权属不清等问题被明令禁止,剩下的只有股权转让和股权回购。但这两条路在实践中也很难走通,无论是转让还是回购,都会在公司引发地震,弄得人心涣散,凝聚力、竞争力大大降低。前几年一些公司强行回购引发了旷日持久的信访与诉讼,留下的后遗症至今还没有消除,不仅影响了公司的健康成长,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而且,“强行回购”也不符合《宪法》精神与《公司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有违法之嫌。证监会显然也意识到这样做会产生纠纷和法律、道德风险,因此“不鼓励上市前强行清理”。一方面股东超200人不核准上市,另一方面也不鼓励进行清理,这样就把2006年1月1日前设立且股东超过200人的数万家股份公司,挡在了股市门外,使这些公司失去了优化重组、发展壮大、健康成长的机会,已有员工的股权或期权的流动也受到很大限制,股份需要流动的天然属性也被扼杀。

  事实上,取消股东最高人数的限制在国际上已是大势所趋。目前在欧盟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已没有公司股东最高人数的规定,只有法国、爱尔兰、卢森堡等少数国家尚保留旧制;日本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数没有规定;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修订的《公司法》也取消了对股东人数的限定;至于美国,倒还有一个500人的上限,美国国会有关议员提议新法案,建议放宽500人的上限,扩大至1000人甚至2000人。由此可见,股东人数上限设定并不是公司法的铁律,完全可以因时因地制宜。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为中小微企业进入场外市场融资提供了可操作的依据,为股东超200人上限的公司在新三板挂牌进行股份转让交易打开了一扇门。但我认为这还不够,A股市场 IPO审核的“200人”上限也需要突破,主板市场的大门也应该向这些公司打开。

  突破“200人”上限、实施员工持股制度,一是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分享公司的成长价值,有利于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二是有利于强化企业的监督约束机制,可以带来高效率的治理结构。因此,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重新研究“200人”上限问题,并修订《公司法》、《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解冻非公有制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放开员工持股关于人数的限定,在制度性或原则性的框架下,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创新。

  戴皓:关于解决社会保险“空帐”和缴费“双基数”问题的提案

  近年来,尽管我国养老金收缴和使用制度一直在不断地完善,但是养老金个人账户“空帐”问题和缴费“双基数”问题一直受到广泛关注。为了确保养老金正常运营,现提出解决社会保险“空帐”和缴费“双基数”问题的提案。

  一、关于空帐问题。

  由于企业统筹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两者关系没能解决好,因此一直存在着大量的空帐,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该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所谓“空帐”是对个人账户预筹与累积资金的超前动用,把按规定应累积若干年再行支付职能的资金提前取出用于当前职工养老金的发放,结果造成个人账户空帐现象,“空账”规模到2011年已达到2.2万亿元(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

  形成“空帐”的原因:一是转制成本是形成空帐的历史原因。对于老职工在转制前都没有个人帐户的积累,转制同时就形成了巨大的资金缺口,这一转制成本顺理成章地应由政府来承担。二是巨大的养老金收支缺口是“空帐”问题形成的直接原因。离退休职工人数急剧增加、许多国有企业效益差而拖欠保险费,由此形成“小斗进、大斗出”的局面。三是个人帐户性质不明确是“空帐”问题形成的间接原因。个人帐户的所有权没有得到有关方面的确认和法律的保护,往往被挪用。

  因此,对解决我国养老金空帐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一是推进税费改革,通过“费”改“税”,利用税收的强制性特征来保证养老金的足额征收。二是加大政府补贴力度,确保养老金运营的平衡。三是提升收益能力,确保养老金防范风险与增值。可利用养老金数额大、来源稳定的特点,将其投入到重点建设项目中,以提升收益能力。四是利用国有资产弥补基金缺口。

  二、关于解决“双基数”问题。

  为了防止和避免参保单位瞒报、少报、漏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现象,许多省市推行社会保险双基数,即: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不封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封顶)。“双基数”的推行,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一是增加了企业成本,加重了企业负担。实行“双基数”与“单基数”相比,企业多承担的年社保缴费总额占实际工资总额的3%-10%。经对合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双基数”缴费的三家分公司调查,河北、湖南和辽宁这三家分公司2011年度分别多交社保费212万元、54万元和76万元。调研情况表明,企业效益越好其承担的社保缴费就越多。我国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本来就非常高,占工资总额的31.7%(其中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8%,失业保险2%,工伤保险0.7%、生育保险1%)。在世界范围内,除瑞典之外,这个比例基本上是最高的。再加上住房公积金,企业仅“五险一金”支出就占整个工资成本的40%以上。“双基数”的实行,对一些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

  二是不利于引导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缓解就业矛盾。由于实行“双基数”会增加企业成本,无奈之下,企业为降低成本,就会采取减员、减少就业岗位等手段,从而会影响社会就业率。

  三是不利于企业提高员工待遇,增加员工的财产性收入。实行“双基数”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提高员工收入水平的积极性,尤其是当员工收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倍时,此问题更显突出。

  因此,我们建议规范和统一各省市社保政策,统一实行“单基数”。至于防止和避免参保单位瞒报、少报、漏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问题,可以用另外的措施应对。

  戴皓:关于解决行业协会问题的提案

  近年来,各级行业协会在总量和行业领域类型上都有了较快增长, 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尤其是某些协会的行政化色彩浓厚,管理机构“官气”渐盛,行业自主及自治性特点日益淡化,一定程度上已不能实现凝聚行业个人会员及企业单位的目标,难以正常发挥自律指导和业内行为引导的作用。尤其突出的是,现在有许多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其实是由国家机关的现职干部兼任的,也有不少由刚刚“退居二线”的原机关领导担当,协会中的不少工作人员也由近年来政府部门精简下来的人员“转岗”而来。协会管理机构不仅人员年龄老化,工作缺乏创新,更是拥有行政机关的背景或者与政府机构关系密切,一定程度上成了“二政府”。

  政府官员在行业协会任职是特定制度环境的产物,这种做法弊大于利,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

  首先,有些在行业协会任职的政府官员把行业协会当成谋取私人或部门利益的工具。他们利用行业协会乱收费、私设“小金库”,极易导致领导干部权力滥用,甚至滋生腐败。本来应当服务于企业的协会,竟成为喝令、指使和强行收费的权力部门。这些不良行为既侵害了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政府的信誉和形象。

  其次,政府官员兼任行业协会领导造成政会不分、行业协会行政化,阻碍了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和发挥应有作用。业务主管单位对行业协会的过度控制,使其职能上更多地是为政府服务,行政色彩浓厚。这些行业协会由于领导人不是企业所认同的,又没有很好地发挥为企业服务的功能,所以吸引会员的能力下降,造成会员覆盖率低或者强行入会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协会的民间性、自治性和社会合法性。

  第三,有些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的政府官员把主要精力放在政府部门的本职工作上,并且不熟悉行业协会业务,因此就对行业协会不管不问、听之任之,结果使得行业协会的管理工作流于形式,行业协会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名存实亡。或者由于精力分散,影响了所担负的政府部门的领导工作。

  随着政府官员在行业协会任职的弊端越来越明显,行业协会要求政会分开和自主治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应实施体制改革,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破除行政化,机关人员不得兼职行业协会的职务。禁止政府官员在行业协会任职,《公务员法》和国务院文件早有规定,应按照“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的“五自四无”原则,加强能力建设和规范管理。

  第二,加强监管,健全查处退出机制。认真贯彻国家民政部2012年8月颁布的44号令,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应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要健全行业协会的查处和退出等制度,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的行业协会,实行有序退出。

  戴皓: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的提案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将之作为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的重要推手,在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出新定位的同时,也对改革提出了新要求。

  自 2001 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我国先后分 6 批取消和调整了 2497 项行政审批,占原有总数近七成。通过对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清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然而,近七成的审批削减与社会感觉存在差距,改革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存在“水分”,有的地方搞数字游戏,把多项行政审批合并成一项,达到减少审批的目的。目前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这些变相设置的审批事项形式隐蔽,很难有全面的统计和掌握。现在的改革机制,只是对存量进行清理,增量部分缺乏集中审查、控制机制。漠视行政许可法的现象也比较严重,行政许可法是行政审批改革依据的基本法,现在很多机关以非许可审批等方式规避行政许可法,又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机关制止这类违法行为。

  改革意味着利益格局的调整,越深入难度越大。审批改革剩下的30%对公众利益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面临越来越大的部门抵制情绪,是改革的难点和焦点。行政审批作为前置性的管理手段,如果过多过滥,会严重打压社会活力、抑制市场创造力、降低经营效率、增加市场主体经营成本甚至阻碍经济发展。因此,行政审批应当适度,而不应当成为经济发展的桎梏。因此建议:

  首先,要抓好顶层设计。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需要前瞻性的整体设计与强有力的顶层推动。要真正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和模式,摒弃“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审批模式,树立培养健全的市场主体、弥补市场失灵、保护市场机制为目的的现代政府治理理念。

  第二,除食品、药品等危及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审批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

  第三,进一步办好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在政府领导下由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集中行使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能。

  戴皓:关于整治违法搭建的提案

  所谓居住小区的违法搭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未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未按规定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居住小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寸土寸金,受利益驱使,违法搭建现象屡禁不绝。一面是政府的严令禁止,另一面却是违法改建和扩建案件的层出不穷。

  居住小区违法搭建的现象越来越复杂,形成了严重的“违法攀比”现象;搭建的区域越来越广,由老旧小区向新建小区甚至是高端别墅区蔓延;搭建的规模越来越大,单体面积甚至达到数百平方米;搭建的类型越来越多,有的甚至立体式搭建;搭建的速度越来越快,一旦发现,木已成舟,令相关部门防不胜防。

  违法搭建的存在不仅仅阻碍了城市化发展进程,而且最终影响老百姓的利益,其危害极其严重。

  一是影响城市对外形象。违法搭建的无序管理和高强度开发,造成城市建设的杂乱无章,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对城区的生态环境、治安环境、社会环境以及投资环境都带来严重威胁。大量违法建筑消耗过多的土地等资源、公共资源,从而会降低居住的生活质量。

  二是社会治安难度增加,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一方面,违法搭建的发展,给当地的流动人口及治安管理工作造成极大的混乱,给社会治安等行政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另一方面,在建筑房屋的过程中,所购材料和工程质量很难得到保障,因此严重地威胁到地区人民群众和违建者本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违反城乡规划,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违法搭建一般密集存在于增值潜力大、商业价值高的地块,严重妨碍城市化进程,扰乱了规划管理的正常秩序。一处违法建筑就是一处大的障碍,大大增加城市化建设的拆迁成本,从而进一步加大城市化建设的资金压力。

  居住小区违法搭建的原因很多,一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城市地价的不断上升,多占一米,多建一层,获利巨大,因而部分企业和个人在暴利的诱惑之下,铤而走险。二是法律意识的淡薄。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认为“自己的房屋自己说了算,想怎么搭就怎么搭,谁也管不着”。同时面对政府整治产生对立情绪,误认为政府在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暴力抗法。三是法律法规的缺陷。我国1984 年才施行《城市规划条例》,1990 年才施行《城市规划法》,直到2008 年才开始施行《城乡规划法》,赋予政府一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但仍存在诸多缺陷:立法空白及立法滞后;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条文不清晰、可操作性差;相关执法主体职责不清晰、权限不明确,缺乏实施细则等。四是依法整治任务的艰巨。违法搭建涉及到个人的直接利益,当事人对整治行动往往会采取各种行为加以阻挠,有的甚至以暴力手段对抗执法,矛盾冲突较大。五是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执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违章现象,只有告知、劝阻及报告相关部门的职能,对私搭乱建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和强制执行力,物业人员人身安全常常受到威胁。六是政府执法部门某些干部不作为,甚至腐败,助涨了改建业主的违法行为。政府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大多不重视,采取形式主义、敷衍塞责,执法人员劝告无效后没有进一步的措施,最终不了了之,造成了老的违章建筑依然存在,新的违章建筑防不胜防,违建情况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违法建筑成为监管部门个别干部牟利的通道,据报道自 2009 年9 月广州市城管委成立以来,市城管系统市、区、街道三级共有 27 人因腐败“落马”,其中,级别最高的是副局级,值得关注的是这 27 人中有15 人涉嫌包庇违法建设。

  因此,对居住小区违法搭建的治理措施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统一修订并制定实施细则,确保这些法律法规体系对整治违建的保障。

  第二,下移执法的重心。《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现场查封权和强制拆除权。由于属地政府具有城市管理权力的优势,城市政府应将执法重心下移到各区政府,通过区政府向镇( 街) 政府下达治理违建任务,继续强化镇( 街) 政府的职责。并进一步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和奖惩制度,落实考核制度,从而增强镇( 街) 政府对治理违法建筑工作的主动性,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治理工作的依法开展。

  第三,加强各职能部门的联动。违法搭建整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违法搭建的界定需要规划部门操作; 违法搭建整治后的复建需要建设部门、绿化部门参与; 安全工作需要公安部门介入; 依法行政需要法制、司法部门提供法律支撑; 拆违户的生活保障需要社保、民政部门配合。所以各职能部门必须协作与配合,才能保证违法搭建的整治效果。

  第四,切实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物业公司是负责物业维护的第一实施人,并且是违章建筑最可能的第一发现人,所以是报告违章建筑的第一责任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否则物业公司应为小区业主违建担责。

  第五,构建对违法搭建的管理机制。鼓励市民对违建行为进行举报。建立新型城市网络化管理模式,搭建一个政府与市民沟通的平台,促使城市违建管理信息更加透明,有利于全社会的监督。明确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职责,对于违建,居委会和村委会不履行报告、劝阻和协助职责的要追究责任。强化对违法搭建的查处机制,加大各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戴皓:关于发挥政府主导和社会帮扶作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提案

  党的十八大制定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残疾人实现小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薄弱环节。关注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帮助残疾人提高家庭收入和生活质量,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

  一、我国残疾人就业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残疾人就业增长乏力,《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公报》数据显示,从2001到2010年九年间,城镇新安排就业从27.4 万人增长到 32.4 万人,农村稳定就业人数从 1553万人增长到 1749.7 万人,均实现了一定增长。但是,城镇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数量在 2007 年达到高峰(39.2 万人)后,随后三年逐年下降;农村残疾人的稳定就业在 2005 年达到高峰(1803.0万人)后,也呈现总体下降的趋势。《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相关数据显示,2007 年至 2010 年,城镇非残疾人登记失业率较为平稳,各年度均在 4%左右,但是残疾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在9%14%区间波动。因此,残疾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就业总体压力给残疾人就业带来不利影响。近些年来,全国就业形势一直比较紧张,在各方面就业大军中,残疾人始终处于弱势,就业压力更大。

  (二)社会就业环境不公正,残疾人往往被歧视。在就业机会方面被歧视;在劳动保障方面不能享受公平待遇;在劳动仲裁方面机制不完善,残疾人排解劳动纠纷多靠信访甚至靠自残等极端方式来维权。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执行乏力。法律政策体系不完善,《残疾人就业条例》等相关法规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现行法规的执法力度不够,对某些就业歧视行为、拒不执行法规的行为,没有强制执行和处罚的措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执法的表率作用不够,据公益机构对30个大中城市调查,在国家机关中招录残疾人比例最高的是武汉,也仅有0.39%,最低的昆明为0.02%,都远远低于1.5%的法律规定。近年来,许多单位采用交残保金的办法来代替残疾人安置。

  (四)残疾人整体劳动技能低,残疾人自身就业先天不足。以湖北为例,大学文化程度的仅占残疾人口的0.65%、文盲率为47.6%。

  (五)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缺乏制度性安排,就业困难更大。很多人都是依靠熟人、学校或机构帮忙安置工作,如果没有特别的制度性安排,他们自主就业困难很大。

  (六)福利企业运营困难,残疾人集中就业空间缩小。近些年来, 一方面许多福利企业缺乏发展后劲,安置残疾人的能力减弱。另一方面少数福利企业却利用法规制度的漏洞,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偷税避税的目的。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建议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部门责任。一是残工委牵头制定职能部门联合办公制度,及时分析解决残疾人就业方面的问题,建立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二是为了督促落实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的要求,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成立督查组,对长期不能落实此项规定的机关和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三是国务院要明确各级政府在购买公益性岗位时残疾人应占的比例,同时将“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要求纳入各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中。

  (二)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加大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一要结合残疾人实际,出台与国家残疾人就业政策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在细则中避免使用如“应当”、“要”这类模棱两可的词语,确实显示出法律的威严和严肃性,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二要加大政策法规的执法检查,对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法规的行为,要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和处罚结果。特别是要严格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行为,对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要依法征收,并在媒体上曝光。同时要规范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残保金专项资金审计,真正发挥残保金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推动作用。

  (三)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援助长效机制,对残疾人就业困难人群实行分类指导,重点扶持。政府要建立残疾人创业基金,让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得到稳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援助。对自主创业的个体残疾人资金困难,残联要与人社和银行等部门制定出优惠办法,降低贷款门槛。对智力、盲人、重度残疾人等就业特别困难群体,政府要运用行政手段,通过购买岗位、集中安置等方式解决其就业困难。对农村残疾人要加大实用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发展福利企业,让更多农村残疾人得到集中安置。

  (四)制定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教育、人社、残联等部门要根据残疾大学生的特殊困难,联合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新招收工勤人员时,如果单位残疾人数未达到编制人数的1.5%,应优先安置残疾人毕业生。对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大学生,各级政府要予以资金扶持。

  (五)建立残疾人庇护性劳动专产专营制度。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政府应确定适合残疾人特点的产品或项目实行专产专营,目前上海、广东、浙江、四川等省市己经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各省应借鉴此经验,编制残疾人庇护性劳动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与服务目录;建立特教学校庇护性车间专产制度,对适合残疾人生产的部分产品,实行专产专营;开展残疾人产品专卖试点,选择一些地区,在商业街区或旅游景点开设专营残疾人产品实体店。

  戴皓:关于大力发展专业养老社区的提案

  养老问题是党和政府高度关切、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民群众迫切需求的重大民生问题,在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力发展专业养老社区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大力发展养老产业是应对老龄社会的内在要求

  目前,全世界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已达6亿,有60多个国家的老年人口超过人口总数的10%。我国养老形势极为严峻,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2010年末,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与之不相适应的是,含公益机构养老在内,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床位16.6张,与发达国家60-80张相比差距较大。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国家“十二五”规划都提出,要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产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产业。全国政协副主席万钢在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讲话中指出,要尽快出台《养老保障法》、将养老事业纳入基本国策、多渠道构建养老保障体系。民政部2012年下发了129号文件,即“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有力促进了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

  二、国外发展专业养老社区的经验可以借鉴

  根据国外发展经验,养老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即以政府投资和普通服务为特征的机构养老、以社会投资和中高档服务为特征的专业社区养老、以居住分散和服务分散为特征的居家养老。国外专业社区养老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一是老人既能得到全方位的养老服务,又有居家感觉。机构养老居住氛围具有太多压抑,居家养老的服务又难以满足老人要求,专业社区养老可以提供适老化居住环境设计,老人既能得到全方位的养老服务,又有居家感觉。这种模式在美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发达国家得到长足发展,未来发展的规模将更大。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大力发展专业养老社区,满足老人的身体照料、心理慰籍需要,提高老人的晚年生活品质。

  二是根据护理程度不同,细分服务职能。以美国******为例,专业养老社区划分为活跃老人社区、专业型养老社区(协助生活、护士护理、老年失忆护理)、退休持续护理社区(CCRC)社区。

  三是养老社区内居住的不仅仅是老人。老人不喜欢没有年轻人的氛围,同时老人担任抚养孙辈的任务。据美国皮尤研究中心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提供的数据进行的研究结果发现,目前,每10个孩子中有4个由居住在一起的祖父母担任主要抚养任务,其中白人祖父母抚养者占了总数的53%。

  四是养老社区全部实施有租和售的经营模式,满足老人的需求。在社区内,只对居住人限定,大多数住户至少有一名55岁以上的老人,但并没有对产权人进行限制,即社区可以被任一年龄的人购买并拥有,可以在市场上流通。

  三、关于扶持专业养老社区优惠政策的建议

  我国养老社区刚刚起步,需要国家从建设和运营等多方面予以扶持,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准确定义养老社区,把培育专业养老社区作为发展的重点。我国也同样面临着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三个层级,随着我国大批人群进入老龄,特别是大批白领阶层的退休,其为国家做了一生的贡献,应借鉴国际经验,培育和发展像美国******模式的专业养老社区。目前国内养老社区大多采用租赁模式,但如果完全按照租赁模式,对于投资人来说投资大、收益低、周期长,很难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喜欢租房,更偏好购买,居住在自己家里。我国的养老社区应借鉴国际经验,可租可售,有利于解决政府财力不足、快速促进养老社区发展。为确保老年人利益和社区品质,需要限制社区居住家庭必须有1名55岁以上老人,社区产权限定只能销售给符合年龄限制的老人,当老人离世时,经营商可回购,仍然出售给老人。因此建议民政部门准确定义养老社区,应该是可租赁、可销售,老人买的房子,国家应给予政策支持,在房屋交割、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但产权依然是70年。

  第二,将养老事业纳入基本国策,多渠道构建养老保障体系。建议由民政部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金融、医疗、住房与城乡建设、法制等部门调查研究,统一思想,做好扶持养老产业的顶层设计规划,并报国务院批转,推进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第三,制定和落实专业养老社区建设和运营的优惠政策。一是在规划和设计规范上,应满足养老社区建设和报建要求,按老人的现实需求,应配置医院、老年大学、幼儿园、小学等配套设施。二是明确专业养老社区的用地性质,建立单独供地方式。出让年限和住宅用地一样为70年。用地采用协议出让或招标方式出让,以保证资金、资格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投资社区开发,以保证社区品质、保障老年人权益。三是为了减轻投资者和运营商负担,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和管理。建设期间要减免人防异地建设费、市政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金融部门给与信贷支持;医疗部门、社保部门、保险机构应做好与专业养老社区的业务对接;运营期间的相关税费给与适当优惠,切实增强养老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戴皓:关于继续支持武汉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提案

  武汉在历史上就是全国四大金融中心之一。重铸当年辉煌,把武汉市建成区域金融中心是湖北省和武汉市党委、政府孜孜追求的目标。2012年7月,国务院明确提出支持武汉加快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这标志着武汉金融改革创新和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在国家重视、省市共同努力之下,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已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金融机构纷纷落户武汉。2012年末武汉地区共有各类金融机构398家,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29家(含外资银行8家),村镇银行1家,证券、期货业单位139家,保险公司63家。总部设在武汉的金融机构15家。在汉设立或正筹建后台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27家,新增3家。

  二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稳步推进。2012年,东湖高新区成功获批新三板试点,武汉成为全国唯一获批的副省级城市。全市上市公司达58家,其中,境外上市13家,境内45家,数量继续居中部各城市首位;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和武汉农畜产品交易所等11家各类交易市场运转良好,风险可控。

  三是金融实力不断增强。2012年,全市存贷余额双双过万亿之后,本外币余额又以15%以上的速度继续增长。社会融资总量达到3012亿元,创历史新高。去年1至12月,实现保费收入175.28亿元,同比增长8.98%,总体增速较全国水平高0.97个百分点。据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发布的第四期中国金融中心指数(CDI CIFI)显示,武汉金融中心竞争力在全国31个金融中心中排第11位,在中部地区排在首位。

  不过,尽管武汉金融中心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不少中心城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一是金融机构总部不多。目前,银行业机构只有湖北银行、汉口银行和武汉农商行3家法人机构,保险公司总部仅有合众人寿和长江财险2家,证券机构总部仅有长江证券和天风证券2家,期货公司总部也仅有长江期货和美尔雅期货2家,还没有1家公募基金公司,与周边的成都、重庆等城市相比有一定差距。

  二是要素市场活力有待增强。武汉虽然建立了11个交易所,但普遍规模较小,活力不够,协同效应和品牌效应不明显,辐射能力不强。

  三是金融产品创新不够。近年来,虽然金融机构开发设计了多种新型金融产品,但总体上这些创新仍然处于单一化、初级化和可复制化阶段,没有形成特色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缺乏领先的金融创新。

  四是中介服务发展较慢。券商、会计师、律师、评级、经纪、担保、评估等中介服务发展较慢,对高端金融人才的吸纳能力不强,难以满足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需求。

  鉴于此,建议国家继续加大支持武汉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的力度:

  1、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做大做优做强。武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整体实力较弱,到目前为止,全国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只有合众人寿、天风证券2家。到“十二五”期末,应至少新增一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上市。

  2、支持武汉建设全国性金融后台服务中心。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武汉设立授信审批中心、稽核监督中心、审计中心等区域性管理中心,支持更多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在武汉设立信用卡中心、数据备份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电话销售中心、区域业务处理中心、培训中心等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后台运行与服务机构,使武汉成为在全国有影响力的金融后台服务中心。

  3、支持武汉积极发展保险市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通过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了一定的税收优惠,由此可以提高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繁荣发展。同时,以政策推动和鼓励养老金融领域的创新,比如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通过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老年人可以把自有住房抵押给银行获取养老金,这对已步入老年社会的我国具有积极意义。可以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尝试投资养老社区,把产业链从养老保险、健康保险、退休理财、投资基金等金融行业延伸至老年护理、老年医学、老年地产开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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