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受聘于本市一家大型房产公司的胡先生,因不服其公司辞退,而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结果公司被裁决败诉。公司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拒绝支付胡先生赔偿金和年休假工资。日前,闸北法院做出公司支付胡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972元和胡先生201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960.61元的判决。
2010年11月3日,公司与胡先生订立期限自当日至2012年11月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胡的工作为策划经理,工资为税前15000元,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为税前12000元,每月除工资外另有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的餐饮补助、交通费、通讯费共计约1200元。
今年9月,公司向法院起诉称:今年7月6日,人事专员通过手机短信向胡先生发送《辞退通知书》写明:“你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服从领导合理的工作安排,并拒绝公司提出的工作岗位调整。公司决定即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请你接到本辞退通知后,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同时,接到本辞退通知后,你不得以公司名言再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本人承担。 ”
7月11日,胡先生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次日,胡先生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年休假工资。同年9月7日,劳动仲裁委做出公司败诉的裁决。
审理中,被告胡先生否认有不服从领导合理的工作安排、拒绝公司提出的工作岗位调整的行为。而原告某房产公司未对此进行举证。
法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不服从领导合理的工作安排、拒绝公司提出的工作岗位调整为由,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但被告不认同该理由,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此说法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做出公司败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