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主题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记者会上说,《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今年立法计划,有关工作正在进行当中,有关问题将在修改当中给予解决。
《职业病防治法》大修呼声已久,原因是近年来职业病呈现许多新特征,尚未纳入法律规范,更因为现有法律对职业病鉴定设置过高、繁琐的准入条件,导致受害者维权难。如法律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这些材料包括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
事实上,职业病高发地大都是非公企业,有几家能做到为劳动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相反,许多企业为逃脱职业病治疗与赔偿责任,拒绝承认与劳动者的用工关系。显然,让企业主动证明与职业病有关难度极大,而职业病患者以农民工为主,社会地位、文化程度、职业生涯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决定了他们很难提供准确、完整和过于复杂、繁琐的证明材料。深圳人才网
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开展职业病调研发现,我国职业病患者平均年龄为37.5岁,66.7%的职业病发生在民营企业,37.8%的职业病患者没有获得任何赔偿,因材料不全,需要走完职业病鉴定法律程序的时间为1149天,紧随其后的工伤法律鉴定长达1514天。
这是多么漫长的“马拉松”维权,不仅耗费了患者大量的费用,更摧残着他们的心灵和维权意志。从维权难看打造一部“良法”的重要性、紧迫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近10年,这期间,职业病种类在迅速扩大,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笔者揣度,当初的立法旨意或许是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但由于设置了复杂的准入标准,客观上偏向用人单位。作为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良法,理应方便劳动者维权。
令人欣慰,《职业病防治法》要修改,那么修改的着力点应放在哪儿?笔者浅见,首先,申请职业病鉴定的准入条件要由繁变简,方便维权。劳动者只要能提供与企业有关的人证、物证,包括工作卡号、工资条、劳动合同复印件、工友证明等,鉴定部门就应受理,无需企业开具所谓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其次,对故意规避和逃脱职业病防治责任的无良无德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
第三,职业病责任追究要有一定的滞后期。专家说职业病潜伏期常在5年以上,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离开有毒有害岗位后,不见得立即发病,《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应保留若干年的追溯期,在此期间内发生职业病仍然要追究过去的用人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