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是国家规定的职工法定休假制度。如果单位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该依照规定给予职工百分之三百未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但是,如果职工没有主动申请休假,单位能否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年休假待遇呢?
案件回放:因年休假工资职工与单位发生争议
大学生卢某于2009年5月到某纺织品公司工作。2011年4月,卢某提出辞职。工作期间,纺织品公司未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未安排卢某休带薪年休假。2011年5月20日,卢某离开单位办交接手续后,双方因年休假工资发生争议。卢某于2011年7月向某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纺织品公司给付其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25元,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200元。
该纺织品公司认为,关于年休假工资,并非单位不给,是因卢某在工作期间未向单位提出休带薪年休假申请。根据单位 “休假必须提交申请,否则不予批准或按旷工处理”的规定,卢某不应得到百分之三百的年休假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过审理后支持了卢某的仲裁请求。
专家提醒: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是单位应尽的义务
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爱军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享受百分之三百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是否须在单位不予批准职工休假申请的情况下才可享受。
张爱军指出,一般单位均有请销假制度。休假必 “请”,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例如,某单位的请假程序为:职(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工填写请假单,报主管、经理批准后,送至人力资源部备案。但是,这主要是针对个别人的私假而言,如病假、丧假,职工不 “请”,单位怎么会知道职工有休假需要呢?而对于公假,如元旦、春节等显然不“请”即可如期而休了。那么,带薪年休假又该怎样呢?
国务院制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称 《条例》)第2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4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由此可以看出,只要职工不存在《条例》第4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待遇。实践中,这两个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当掌握、遵守的,且是可以预见的,而不像病假、丧假等私假不可预料。因此,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根据其掌握的情况确认应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名单,再结合本单位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是单位应尽的义务。《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由此可以看出,年休假的安排,单位起主导作用,由其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职工意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可以看出,单位要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天数的额外工资部分,必须拿出两方面的证明材料:一是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作出了安排;二是职工不休年休假是因其本人原因。这进一步说明了单位在年休假安排中所起的主导作用。因此,单位不予批准职工提出的休年休假申请,不能作为职工享受未休年休假百分之三百工资的障碍。
当然,处于从属地位的职工临时有事,为了避免请事假扣除工资,也可以主动提出申请休年休假。此种情况,职工需要依照单位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这与《条例》等关于年休假的规定是不相悖的。但不能因此而将休年休假理解为必须依职工的申请而休,否则不予支付百分之三百未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