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江苏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调解,原告老王与被告单位达成和解,双方签下调解协议书。
2006年8月,老王所在的无锡市某纺织厂因生意不景气而破产,该厂于同年与老王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社会保险关系一直保留到2017年老王退休。当时未满50岁的老王正值壮年,公司破产后,不甘下岗待业在家的老王,于2008年又应聘到一家物业公司,干起了保安工作。由于该物业公司是上一天休息两天,所以休息时间相对比较充裕。老王在物业公司做了两年后,感觉以自己的精力与体力完全可以再找一份工作。为了多赚点钱补贴家用,老王又到另一家电力公司谋了一份工作,负责看管电器设备。
2011年2月,正在公司值班的老王意外地收到电力公司的辞退通知,公司明确告知与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原来,老王在工作期间曾多次与同事调班,影响了公司的值班安排计划,对安全生产也带来了隐患,因此公司决定辞退老王。
但是,老王却对公司单方作出的辞退决定不服。他认为,虽然有时会与同事调班,但并未影响公司正常运作。并且,自2010年1月应聘至电力公司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