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记者从黄岛区法院了解到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此案中,尽管某电子公司一职工有两次上班时睡觉等违反单位管理规定的情形,但被告某电子公司当即解雇该职工不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法院判决该公司属违法解除合同,须以月平均工资2148.35元的标准向原告职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741.75元。此案对企业规范自身管理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带来了警示。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电子公司签订了5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到2013年4月28日,约定原告从事操作工工作。后被告以原告曾两次上班时间睡觉、一段时间内个人产量没有完成、又不服从管理为由,对原告作出予以解雇的决定,并为原告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王某则认为被告以其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将其辞退,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综合当事人双方的诉辩主张,认为此案焦点是:被告某电子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根据被告公司的《员工违纪管理规定》,被告单位职工“一年内记大过2次者”给予解雇处分。而从本案证据看在王某并未受到2次记大过处分的情况下,该电子公司即对其作出予以解雇的决定,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其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雇情形,构成了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