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的补助意见》,决定对省本级公务员部分危重疾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规定,省本级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一旦患有重要器官(含骨髓移植)移植术及术后抗排斥、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脑血管意外及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功能衰竭、颅脑肿瘤手术、重型肝炎、重症胰腺炎等10种特定的危重疾病,住院治疗时优先使用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后,另外发生的必须使用且目录内无替代产品的医保目录外药品、全血、成分血等医疗费用可纳入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补助范围。
规定要求,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补助不包括目录外辅助治疗用药、营养制剂、医用高值材料、医技检查、床位费、护理费等费用。年度内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费用,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负担2000元,超过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其中的70%,每人年度实际补助额最高为20万元。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表示,出台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减轻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补助标准将每年确定一次,视执行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