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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是白用期
来源:精才网  日期:2010/8/21 15:01:23  访问数:575

    许多大三大四的学生已经陆续走出校门,在企业寻找实习、试用的机会,为毕业后的就业作准备。但是一部分用人单位却利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屡屡设下试用期陷阱。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试用合格方签劳动合同”成为目前不少招聘企业不成文的规定;试用即将到期就莫名其妙遭到解聘,不少大学生急于为求一职,都有遭受用人单位各种“剥削”的经历。其实,大部分毕业生在找工作、应聘及上岗之前都会去了解相关的知识,但并不够深入,因此屡遭“宰割”。
     职场中,你是否正为延绵无期的试用期而忧虑?你是否正拿着试用期不合理的薪水憋气在心,又不知如何开口?公司迟迟不签正式合同、不给买保险该怎么办?试用期想“炒”就“炒”,我们究竟该怎么维权?
    
案例
     屡遭"宰割"的试用期
     不法企业惯用伎俩:试用期遥遥无期;试用期不参社保;即将转正却遭辞退
     小洁是中山某高校印刷专业大三的学生,今年8月进入到我市一家印刷包装公司做质检员。公司在试用期时向她承诺:试用期3个月,每个月800元,包食宿;试用期满三个月后,即可转正,每月1500元,可享受公司的员工福利、依据表现给予奖金、缴纳社保等。可是三个月过后,相关人事负责人一直以忙为由一再推脱。直至小洁工作了5个月之后,主管才说:"合同是可以签,但是你的试用期不计在合同中,而且因为你在试用期期间迟到过3次、无故请假2次,因此后面两月应补的工资也不会补发给你。如果你想拿回应发的工资,就要看你这个月的表现。"小洁与经理几番交涉未果,只有再待一个月,等着转正。
     就在小洁6 个月的试用期快满的时候,公司竟以工作效率低、不虚心等为由将小洁辞退。小洁与公司几番理论,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而且公司更以小洁态度不端正、蛮横无理为由,将她第6个月的工资扣押到下个月发。事后,小洁曾考虑去仲裁委员会申诉,但身边朋友劝她"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这样,小洁选择了沉默。
     小洁的遭遇是典型的个案,据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组建的"展翅飞翔"志愿行动工作组工作人员介绍,在他们帮助提供实习、就业的500名大学生中,不少毕业生在之前都换过2份工作,也有不少人在即将转正的时候遭到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辞退。
 
评析
     解读1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超六个月
     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分析:案例中小洁单位的主管称,试用期不计在合同中,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此外,《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期限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试用期不能"没完没了"。
     解读2
     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员工,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且,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很好地证明,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不能将试用期的员工辞退。
     此外,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出离职是不需要单位同意的,假如单位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工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解读3
     试用期内也应享受社会保险
     案例中小洁所在的单位规定试用期结束后,员工转正才享有社会保险。这也和 《劳动法》相悖。试用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已经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录用之日起就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建议
用法律武装自己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老师建议,大学生在走出校门前,切记学习《劳动合同法》,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求职要先擦亮眼睛,了解用人单位是否真有用人意向,不要被那些常年招人、常年换人的不法单位所蒙骗。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如不付报酬、薪金过低、工伤拒赔、违规延长试用期等,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仲裁和诉讼,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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