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今年1月被聘到某机关做非全日制清洁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必须服从机关工作安排按时出勤,并准时到机关参加勤杂人员例会和学习。张某觉得自己属小时工,因此次次缺席例会。机关以其不服从管理和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 机关解除和张某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法律人士解释: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无论是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的工人都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