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在一家公司的销售部门工作,随着公司效益的下降,李某的业绩也很不佳。此时公司经理与李某谈话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表示同意。根据李某的计算,他可以拿到5个月的补偿金,按月平均工资6000元的标准,可以得到3万多元经济补偿金。可财务人员只发给他2万多的补偿金。问及理由,财务人员解释道:“补偿金确实3万多,但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这么多了。”李某很惊讶,感觉补偿金扣税很不合理。那么,经济补偿金需要扣税吗?国家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是不需要扣税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不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如果把劳动者这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国家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案例中,李某的收入没有超过当地平均工资3倍,其所得的经济补偿不应当扣税,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