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会议指出,《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即地铁、城铁等)、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会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日益严重的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修改后的办法草案补充完善了防控措施,加大了惩处力度,同时调整和完善了发票管理行政许可制度。
会议决定,上述两个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机动车、非机动车都算
修订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去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的征求意见稿则删去了原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一款。当时相关人士解释的原因是:职工遭遇车祸可从2006年实施的交强险获赔,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原条例中仅明确遭遇“机动车”车祸算工伤,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车祸算不算工伤?公众对此强烈反映原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一次性工亡补助提高
修订草案还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经测算,按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目前,各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不尽相同。北京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北京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37元为基数计算,目前北京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总额为193776元。
另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律所也纳入工伤保险
此外,修订草案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并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不参保单位将被加重处罚。与此同时,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被大大简化,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时限大幅缩小 因工死亡补助大幅提高
扩大适用范围:事业单位也应当参保
新规: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旧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扩大认定范围:坐轻轨火车受伤算工伤
新规: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旧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简化处理程序:以前60天现在15天
新规: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旧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提高死亡补助:从4倍提高到20倍
新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据官方统计,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49元,如果按照20倍计算,我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4980元。
旧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
增加基金项目增加工伤预防费用
新规: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旧规: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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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两大变
1、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现行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2、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现行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草案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其他变化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增加电瓶车事故 众望所归,地铁事故伤害也首次写入。
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中,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不再仅仅是“机动车”事故,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自《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以来,‘机动车’的概念是许多案件的‘死结’。”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敏告诉记者,工伤部门通常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义,认定所谓的“机动车”指的就是汽车。然而近年来,每年由电瓶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约占整个交通事故总量的60%,如果电瓶车不算,对很多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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