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天津市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原则上通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规定涉及职工重要利益的问题,企业不得拒绝职工的协商要求,农民工应当与城镇工同工同酬。
《意见》提出,企业拒绝建立协商机制或拒绝职工协商要求的,上级工会组织可提出整改建议书。企业拒绝整改的,工会组织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意见》兼顾了企业持续发展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两方面利益,规定各级政府要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要为企业搞好服务,积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又要加强行政执法,规范企业行为,促进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各类企业应实行人性化管理、民主管理,雇佣农民工的,应当与城镇工同工同酬;不得利用最低工资制度变相压低劳动者工资。
《意见》还规定,企业发生20人以上集体劳动纠纷事件,应立即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坐落地区县政府、上级工会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超过200人或比较严重的集体劳动纠纷事件,区县政府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区县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组成由政府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卫生、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应急工作小组。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孔长起介绍,今年上半年,天津共发生劳动争议案件7093起,涉及劳动报酬和职工福利待遇的争议占64%,涉及外资企业、台港澳和民营企业的争议占67%。今年内,全市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比重要达到60%以上,明年底达到80%以上。